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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宏杰:企业内部人员职务犯罪的刑事治理完善

时间:2024年02月29日       作者:        来源:

刑法修 正 案 ( 十 二) 将 非 公 有 公 司企业的内部人员纳入 刑法165 166 169 条的犯罪主体范围,在践行宪法价值要求的同时,实现了公司企业关键少数责任体系的刑民一体完善立足于我国公司法以机关职责说信义义务说” “委任关系说等传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基础关系理论的超越,公司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系职务犯罪而非传统的背信罪,其所侵犯的法益不仅有股东的财产权益,还有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监管秩序以及公司企业的利益,包括公司企业价值的持续提升和公司债权人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司社会责任所承载的公共利益对于修正后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规范构造,应基于其法益侵害本质进行实质解释适用: 一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应当依据行为人在公司企业中的具体职权范围进行规范性实质性判断; 二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的成立,须以利用职务之便为行为前提,以非法经营为行为形式,以同类营业为行为对象,以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或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行为结果,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行为出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