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贵简约,乃古今中国立法之共识。传统中国立法在简繁之间循环往复,魏晋之际即针对秦汉由简至繁的立法状况首次启动了简约化的革新,隋唐加以继承并推动传统立法走向成熟,经由宋元之际再次由简至繁的立法实践,至明代再次简化,终至清代适度调试实现了传统立法的日臻完善。在立法繁简的变换过程中,魏晋之际的首开先河显得尤为重要,乃我国立法技艺形成的关键时刻,为后世乃至当今立法提供了基础性的技艺指引。宽简周备的立法技艺,对于当下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曹魏新律的简约之法
魏晋之所以能够实现汉末未曾达到的简约立法愿景,有两大重要技术支持。其一,律令分野。律令开始在曹魏分野,既表现为法典形式上的分立,又体现为内容和性质上的区隔,乃魏晋立法技术提升之关键,并沿用至今。此重大变革既是秦汉以来日渐成熟的国家体制而带来的行政职能的分化使然,又是汉代律令的结构和功能不断规范化和体系化所致。其二,玄学助力。相较于秦汉社会(尤其是汉武帝之前)“表里皆法”的时代,魏晋时期称得上是“表里皆儒”。在此世风下,玄学乘势发展,律学得以发达。有学者形容为“魏晋律学亦颇盛达,有删烦削芜的趋势”,而玄学虽在理论上空谈妙理,但返简归约,在方法上以辨名析理为特色,用“执一统众”“以简御繁”的思维模式,打破了儒学之繁琐僵化,取代了汉代经学决事比附之繁冗。西晋律学家张斐即运用此法为20个最基本的法律概念给出了极简的定义,使律名更加精准。魏晋围绕简约律法来推动古典立法进程,其所采用的立法技术并不限于以上两类。
东汉末年立法数量已是相当可观,但却不能有效地适应法制实践之需。直至魏明帝之际,曹魏才彻底摆脱汉代积累的立法繁苛之疾,以名儒陈群、刘劭等群臣智慧参酌汉律作十八篇《新律》,以“新”名之,颇有开一代新风之气。在《新律》之外,尚有《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和《军中令》合一百八十余篇,实现了律令分野,相较于西汉杜周确定的“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的律令区分标准更加科学。而且,《新律》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提纲挈领,形成了“总则在前统领,分则在后细化”的形式。除此之外,还设置“免坐律”,专门将免责条款汇集一章,杜绝了以往律典分散规定、律文重复繁冗的弊端,极大地省约了律文,此后被唐律沿用。
梁启超对《新律》的评价极高,在其看来,魏晋有着秦汉立法技艺的沉淀,且法律形式完备,再加上改朝换代,废改立法的决心和动力大增,况且还有饱学儒士相佐,不论是立法资源还是立法能力都较之秦汉大为提高,这才能实现简约律典的目标。
西晋武帝的简约技艺与传承
晋武帝继位后亲自主持颁行《泰始律》。西晋简约立法之目的得以顺利实现,实乃与立法决策者集思广益、一鼓作气、积极推动有关。当时除了帝意变法之外,多有儒者表达出宽简立法的观念。除了简约律条外,晋律还吸收儒家新思想,纳礼入律,准五服以制罪。同时,实行宽政,在减少重罚条文、宽大妇女犯罪等方面多有宽刑之法,等等。《晋书·武帝纪》记载,为配合简约立法,晋武帝多次下诏“约法省刑”,亲自检查执法状况,自上而下督促司法,配合晋律之宽简精神。学界认为,汉以前唐以后是传统刑罚的残酷期,从汉至唐则是可贵的刑罚平缓期,而从晋初至隋则是刑罚宽平期。在晋律颁行后十余年,“天下太平,四方无事,百姓承德”。
由于魏晋的表率作用,在简化律令方面,南梁亦值得关注。在梁武帝建国之后便下诏,提出了删减律令,南梁律令在魏晋律令之基础上进一步改造创新,篇目更简化,首创隋唐宋等朝令典三十篇体例;内容更完备,其中梁令成为隋唐令的主要渊源。
陈寅恪认为“隋唐刑律近承北齐,远祖后魏,其中江左因子虽多,止限于南朝前期”。南朝宋齐并未修律,只是沿用晋律,隋唐律则承接北齐,完全深受晋律影响。由于诸侯分封制在唐代被废,故而除了诸侯篇之外,晋律的其余十九篇都被唐律所继承。可以说,隋唐正是在魏晋制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技艺,才能诞生中华法系的经典《唐律疏议》。
简约的立法技艺与经验
综合而言,秦汉之后,在立法组织和程序上,国君与重要大臣共同讨论重大立法问题已成常规;君臣共议立法事宜而由君主最后裁决,是当时立法的既定模式。魏晋律便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且多有律学家(立法专家)参与,较秦汉更具有专业性。同时,虽然秦汉之际已强调立法当“明白易知”和“简练准确”,但最终还是走向了繁苛,魏晋之际则利用玄学之法,汲取前代经验,进一步在法律概念和律典结构上精简法条,实现了简约和周备的立法目标。
除此之外,魏晋立法实践围绕简约律法的中心主题造就了经典的立法技艺,主要包括:一是在立法原则的理解上,增加了立法与执法相互配合之原则,自上而下亲力亲为推行宽简之政,让新法效果立竿见影;进一步肯定了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在“汉承秦制”的基础上,魏晋承汉制,毫不避讳继承旧朝律法,且积极新增时代精神,如儒家化思想,保证了律法内容与精神的不间断传承,确保中华法系文明传统的延续;进一步坚持立法的统一性原则,协调立法解释(注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确定官方的律注标准,但依然保持解释的开放性。其表现为,即便晋律由张斐和杜预分别进行法条注释,且具有同等权威,但二人之注依然有相互冲突之处。二是在立法时机的选择上,选择在改朝换代,与民更始之际,大刀阔斧删改旧法,减少改革的历史阻力;本着法随时而变的精神,果断且及时制定新法;若遇到因旧法施行既久,致使律令繁冗、科条紊乱、前后抵触,从而造成法制混乱,则及时除旧布新,简约律典、整顿法度成为历代开国的必备程序。三是在法律规范的形式上,律令分野,确立了刑名在前,分则在后等律典制作标准,同时确定了律令的篇幅标准,逻辑清楚、结构严谨的立法体例均成为后世范本。四是在法典注释(立法解释)的形式和内容上,提高学者注释的权威性,同时提高了注释的基本格式和要求,包括术语(概念)注释、具体犯罪情节注释、犯罪后果(罪名)注释、适用程序注释以及立法原意(法理)注释和渊源注释等方法,成为后世不易的释法标准。
总之,以上立法技艺在隋唐之前就已经初步形成,在隋唐制律时被贯彻得更加彻底。早期中国的立法技艺主要是在魏晋简约立法的实践中得到明确的,可以说魏晋宽简周备的立法技术革新是以上所有立法技艺的前提,也是重要的传统立法经验。
简约立法技艺的弘扬
法治的基础在于宽简周备的立法,良法善治更离不开宽简周备的立法技艺。就此而言,简约立法技艺值得进一步发扬和创新。
第一,重视法典化改造,推进刑法法典化进程。传统中国法以刑典为主,乃治国理政之基,历代极为重视。随着民法典的颁行,其他部门法的法典化进程正在加速,尤其是环境法典。在此背景下,刑法的法典化改造可谓正逢其时。党运用法治方式领导和治理国家的能力离不开“刑民共治”的支持,同其他法律关系的协调更离不开刑法的法典化改造,尤其是刑法与民法典、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法等其他部门法的衔接,解决这些问题难以依靠传统的刑法修正案方式。通过积极步入法典化轨道,刑法才能在传统与当代之间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的迅速进阶。
第二,重塑简约立法理念,践行简约立法操作。目前,宏观上立法供给充足,微观上立法供给有待深化,例如针对社会新形势新问题的创新性立法有待进一步加快,尤其是在应对新技术、新领域和新矛盾之时。可行的立法方案应该是化繁为简,以重点领域为中心,以重点问题为导向,采取简易体例,进行单项立法,不仅能够降低立法难度,加快立法速度,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立法需求,而且能够增强立法有效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尤其是在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立法领域,也应积极借鉴简约立法的理念,及时将党的方针政策上升为法律,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等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领域均可尝试。
第三,增强民主立法渠道,积极回应公众关切。面对当时关于立法过于活跃的批评和质疑,魏晋之际的做法是吸收不同立法成员,达成立法共识,以推动立法改革。在此基础上,西晋还主动推出了立法者杜预和张斐的律注,及时向公众传达律文的制定意图和适用标准,提高律典的接受度。当下,在实现立法民主方面则有更多选择。例如在立法通过后,立法起草人员应积极同社会进行沟通,以参加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将立法意图、立法争议,甚至立法背后的考量传递给公众,提升立法的公众认可度。
第四,强化立法解释主导性,提升法律解释能力。有立法必有释法,立法与法律解释均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中之重,早期中国的立法如此。晋律在简约化革命之后,同时发布了张斐和杜预的法律解释,并赋予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下,应积极强化立法释法的主动性和有效性,尤其是针对法律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应当用好用足立法解释权。同时,不断规范司法解释,找到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释法工作的平衡点,实现法律解释自身的法治化、科学化和民主化。
(作者单位: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华南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