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2021年度全国十大无罪案例之一王某某受贿案件,集中体现了职务犯罪案件审查中司法实务界对闭合性证据环缺乏统一认识,案件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对职务案件证据的审查标准适用存在差异等问题。结合近年来中国裁判文书网职务犯罪案件大数据,对王某某受贿案件“解剖麻雀式”分析、推理、归纳出职务犯罪案件闭合性证据环“四点共圆”特征,在此基础上提出闭合性证据环具体审查标准。在监察法全面实施的背景下,在整个刑事诉讼体系下多维度构建,建立明确、规范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环标准,实现侦审与控辩各职能彼此监督、互相制约、协调统一,有序推动诉讼进展,确保办案人员消除合理性怀疑并形成证据充分和事实清楚的内心判断,为正确裁判结论提供有效保障(字数11855)
引 言
2021年11月29日, 王某某受贿案被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无罪释放。至此,历时三年多的这起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这是一起监察法实施以来,2021年度全国十大无罪案例之一。该案集中反映出职务犯罪案件闭合性证据环审查过程中的若干个问题。
一、典型案例的启示: 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环应当闭合而不闭合的若干表现
通过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可以发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对证据环的认识和把握是有偏差的。对王某某受贿改判无罪一案进行剖析,本案集中反映在证据环应封闭但未封闭的一些普遍情况下,发现证据存在客观性、证据间存在排他性以及证据环不完整等问题。
(一)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例样本
被告王某某,原为某省某区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人。区检察院起诉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拖延办理建设手续,勒令停建等手段,对建设施工单位进行了多次刁难和索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王某某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已有的证据不能证明王某某收受贿赂的事实,因此依法改判王某某无罪。
(二)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环不能闭合的主要体现
1.证据环中因不符合证据本身的属性而不闭合。职务犯罪的闭合性证据环中的证据必须符合证据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等证据属性要求,否则无法形成闭合性的证据环。(1)被告人供述方面。王某某涉嫌受贿案件,但是在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并没有王某某本人承认收受他人10万钱财的供述。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虽然没有本人有罪供述,在其他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认定犯罪事实,但是本案既没有本人有罪供述又未形成完整的闭合性证据环。(2)证人证言方面。本案中,四个主要证人封某、李某、杨某、张某的证言虽然表明王某某收受杨某10万元,但是这四名证人因工作中与王某某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或发生过矛盾,因此证人证言也存在瑕疵,该证据的客观性存疑。(3)传来证据方面。证人钱某、杜某虽然表明听杨某说过曾经给王某某行贿10万元的事情,但事实上是杨某主动要求两名证人出庭作证,而钱某、杜某并不真正知晓杨某是否确实给王某某行贿10万元。钱某、杜某的证言不仅是传来的间接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弱,而且综合本案其他案情来看证人难以排除做伪证的嫌疑。因此,上述证据存在瑕疵,不符合证据本身属性的情况下,就无法形成可以认定王某某受贿罪成立的闭合性证据环。
2.证据环中证据因不具备排他性而不闭合。职务犯罪案件闭合性证据环中的证据涉及时间、地点、内容等方面必须具有排他性,且不存在任何合理性的怀疑,否则该类证据就无法形成闭合性的证据环。本案认定王某某犯受贿罪的重要因素是受贿时间和受贿10万元资金。(1)关于受贿时间问题。虽然杨某出庭证明行贿时间是2013年7月,但是涉案整改通知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书证却表明,杨某指证王某某故意以责令停工为由索贿10万元时间在行贿之后的逻辑不能够成立,因为涉案书证载明的责令停工时间、通知时间比受贿10万元的时间晚得多,从常理上讲王某某于2013年7月收了10万元钱,通常就不会再于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7月相继多次发出责令停工索取钱财。本案杨某关于王某某受贿时间的证人证言存在这种合理性怀疑,不具有证据的排他性,故不能据此认定王某某受贿的时间。(2)关于10万元资金来龙去脉的问题。据杨某所在公司账目记载,虽然杨某于2013年7月27日从公司借款10万元用于“外联(行贿)”,但杨某又于同年8月2日将“10万元”现金存入另一账户,对这笔8月2日的“10万元”存款,杨某并没有解释清楚该笔款项的来龙去脉。涉案王某某受贿的10万元与该笔“10万元”究竟什么关系,存在无法排他的合理性怀疑,故亦不能据此认定7月27日这笔10万元就是索贿的涉案赃款。况且本案中公司记账是单方及行为,虽然公司将7月27日的一笔10万元记载用于“外联”,但是公司与王某某所在单位存在业务与利害关系,在缺乏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对10万元资金的来龙去脉存在合理性怀疑,无法认定这笔10万元就是王某某受贿款项。
3.证据环中证据因缺失完整性而不闭合。职务犯罪案件必须形成闭合性证据环才能定罪量刑,而闭合性证据环的证据应包含四种以上的证据类型:被告供述,包括被告无罪或者有罪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录音录像以及其他一系列证据。(1)对被告人的交代。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两种形式的供与认:一是被告人自己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二是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检察机关所作的供。被告人供述有多种表现形式。被告人自己供述,主要涉及被告如何利用职权、如何收受他人财物、给他人牟取何种不法利益的自己交代,即便被告否认犯罪事实或做了无罪交代,但被告交代仍然是本案中不可缺少的证据,这是因为证据间对抗性越强,对其他证据的补强也越有必要。(2)关于证人证言。主要是行贿人、斡旋行贿人以及了解案情的证人关于被告人如何接收当事人请托,收取钱财的时间、地点以及请托人是否谋取不法利益等重要涉案案情的直接或间接言辞证据。(3)关于物证。主要是关于被告人受贿行为发生过程中收取现金、财物等以及与犯罪数额、财物类型、种类等相关的物证。(4)关于书证等证据。主要是关于被告人身份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干部任免表,资金来龙去脉的转账凭证、公司账目或涉案财物评估价、交易价以及案发时市场价等相关书证证据。本案中,一是始终没有王某某承认受贿10万元的被告人供述,二是杨某等四名证人与王某某有矛盾或利害关系,证据的客观性存疑,三是关于10万元的公司账目作为物证,并不能直接证明10万元系向王某某行贿的款项,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四是整改通知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书证所反映的时间与证人所证明行贿时间存在矛盾,不符合常理。综上,上述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闭合性证据环的审查标准,就不能以受贿罪定罪量刑。
二、结合大数据暨案例分析:职务犯罪案件闭合性证据环应具备的特征
本案之所以在监察阶段、公诉阶段、一审阶段没有及时发现证据环存在不闭合的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实务界对闭合性证据环及其审查标准缺乏统一认识。
(一)闭合性证据环符合“四点共圆”表面特征
从广义上讲,闭合性证据环应满足“四点共圆”四个主要特征构成:
1.在闭合性证据环内,任何证据在证明能力上都不会因为证据类型不同而有明显差异。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是指能够被法庭收集并加以利用的一切事实材料,即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信息或依据。证据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为物证;另一类为文书证据。原审判定有罪判决主要依据有证人证言和书证,但是有4名证人由于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而使证人证言的证明能力弱于其他书证,而被告人王某某关于无罪的供述与辩解却显得苍白无力。因此,本案就出现了证明受贿罪的相关证据因证据种类的不同而证明能力显著不同的奇怪现象。从法理上讲,闭合性证据环中任何一个证据的证明能力不因证据类型的不同而存在显著的区别。也就是说,闭合性证据环中的任何一个证据必须具有相当强度的证明力,如果该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弱的话,其作为闭合性证据环的证据就存在疑问,因为该证据无法独立证明案件事实,必须其他证据的补强才能证明案件事实,而恰恰在这个证据在补强过程中会存在纰漏,从而无法形成严丝合缝的闭合性证据环。如果证据采集、固定等程序合法,无论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无论书证或物证,相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来讲,闭合性证据环中的任何证据的地位一定是平等的,其证据证明能力亦大致相当。
2.闭合性证据环中的证据类型应当四种以上且从不同维度证明案件事实。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索贿10万元的事实,主要包含杨某、封某等四名证人的证言和公司账册中关于10万元“外联”的书证等证据,并得出证人证言与书证能够相互印证,受贿犯罪事实成立的结论。 但对被告人王某某的无罪供述及辩解证据,未予采信。闭合性证据环中的证据应当需要四种以上证据类型且从不同维度证明案件事实,才能全方位、多角度地证明案件事实,避免证明陷入盲区或片面认定犯罪事实。刑事诉法规定的七种证据类型,因为其本身的证据特点不同,四种以上的证据类型可以有效避免证据的单调重复或孤立平面地证明案件事实,证据从不同侧面证明被告人主体身份、受贿时间、地点、数额、利用职务便利等事实,证据类型越多越能够多角度、多维度、立体式地反映案件事实及其案情全貌。
3.闭合性证据环中的任何一个证据之间不能相互矛盾而且必须相互印证。原审判决认定受贿事实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根据案涉2013年7月的书证记载,公司的库存现金明细账、记账凭证(2013年7月27日)杨某向所在公司借款共计33万元,包含其中注明“外联”的10万元。但是杨某(2013年8月)又将一笔10万元的款项存入其他人账户,两笔钱款是否为杨某所谓的一笔行贿款10万元,存在的矛盾并没有排除。另外,行贿时间与王某某提供的“无罪证据”录音证据反映的时间亦存在一定矛盾,王某某认识杨某的时间与行贿时间不符合常理。法院应当调取相关通话记录而未调取就直接排除该录音证据,显然不符合“无罪推定”的办案程序要求。闭合性证据环中的任何一个证据之间不能相互矛盾而且必须相互印证,犯罪行为往往涉及受贿时间、行贿地点、在场人或知情人、行贿数额等重要要素,证据之间必然存在符合常理的逻辑关系,因为行为人受贿必然发生在一定的时空,即使受贿人反侦查能力再强也必然会留下蛛丝马迹的线索或证据,也就是说,职务犯罪案件证据之间必然存在或并列或递进或补强的逻辑关系。
4.闭合性证据环中所有证据必须围绕同一个案件事实且得出唯一结论。原判认定王某某以责令暂停施工、拖延办理施工手续等为由进行索贿。但是,根据辽宁省政府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已经于2013年8月17日放权至下级政府。王某某所在的监测站并没有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权力,也就不能顺利成章地得出王某某以责令暂停施工、拖延办理施工手续等为由进行索贿的逻辑结论。该案认定受贿的时间是杨某等人指证行贿的时间之后,并且涉案一份录音证据从反面表明杨某存在诬告陷害的动机,该证据不仅没有围绕受贿的同一案件事实,而且无法被其他证据排除合理性怀疑,甚至可能得出无罪的结论。闭合性证据环中所有证据必须围绕同一个案件事实且得出唯一结论,任何反证必须被其他证据排除合理性怀疑,否则就不能定罪。例如,杨某主动让杜某出庭作证行贿给王某某10万元的事实,但杜某非亲历性证人,不仅传来证据的真实性值得怀疑,而且王某某提供的一份录音证据恰恰无法排除杨某诬告陷害的可能性,因此杜某的证人证言证据就不能成为闭合性证据环中的证据,否则该证据就不能围绕同一个案件事实得出唯一结论。
(二)闭合性证据环中证据的内在特征
根据以上分析,闭合性证据环呈现出典型的“四点共圆”几何特征,更深入分析能够发现闭合性证据环中证据同时亦具有以下内在特征。
1.闭合证据环中证据均须满足“四性”的要求。一是证据的连续性特征。侦、控、辩、审程序合法是认定证据环闭合或不闭合的先决条件,监察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如无相应的办案权限,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中存在违反程序和不能补正等情况,则缺乏连续性,从而造成证据环不能关闭。二是证据的封闭性特征。封闭性特征决定了证据只能以发散性的形式存在。证据的发散性是指在排除了关键证据和证据佐证后,仍不能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的情况下,法律鉴定中形成的闭合性证据环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三是证据的关联性特征。证据之间存在着逻辑关系和相互制约关系,任何一种证据都不能孤立地发挥作用,只有当两者共同作用时,才会产生新的意义。并且,证据解释应以普通人的认知标准和理解能力为基础,不能脱离普通人的实际情况而随意使用,否则会失去其存在的合理与事实关联。四是证据的程序性特征。证据的收集,固定,勘验,提取和鉴定必须遵循程序规定,如证据样本提取,勘验现场和鉴定过程中存在瑕疵或者重大错误,必须将证据排除为非法证据。
2.闭合性证据环中证据完全排斥任何不利证据或反证。案件待证事实作为闭合性证据环“四点共圆”的圆心,当然是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辩护人、审判机关等诉讼活动所遵循的唯一指向,所有证据审查必须围绕圆心开展以认定证据环是否闭合,待证事实是否能够被充分证明。闭合性证据环中证据不能独立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的,简单来说就是不符合证据的审查标准。职务犯罪案件中,闭合性证据环所围绕的待证事实主要指定罪和量刑两方面的事实。定罪事实主要围绕职务犯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方面证据;量刑主要围绕被告人受贿次数、数额、种类以及犯罪情节等方面证据。闭合性证据环中的证据之间存在互相证明、互为补强的关系,其中任何三个证据必然可以推导出与第四个证据之间存在相应的逻辑关系,且完全排斥其他任何不利证据或反证。例如薄熙来案,庭审过程中薄熙来推翻之前供述并为自己作无罪辩护,但该案证据已经形成闭合性证据环完全排斥不利证据或反证,法庭认定受贿事实就不存在任何问题。
3.闭合性证据环中证据达到“四点共圆”即可以满足审判人员定罪量刑的内心确信。对闭合性证据环的审查,其实就是办案人员对证据是否符合证据本身属性,是否已经排除合理性怀疑的瑕疵证据,定案证据是否达到“四点共圆”并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即对证据进行“审查--质疑--审查--确认”的审查过程。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发包中谋取相关利益,事后被告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关联人的房屋。从表面上来看,被告人与行贿人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且支付房屋价款,不存在受贿情形,该案缺少“收受财物”的关键定罪证据。但事实上,本案闭合性证据环中的证据包括被告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信息的干部任免表(书证)、被告人在工程发包中曾向主管打招呼(证人证言)、查封登记在被告人名下的房屋(物证)、房屋的价格评估(鉴定结论)等证据,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故意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扰乱国家正常管理活动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并且本案不存在排除犯罪的事由,这就表明本案证据已经形成“四点共圆”即可以满足审判人员定罪量刑的内心确信。
三、透明化视角:职务犯罪案件闭合性证据环审查程序
监察法对于案件的证据收集、证据标准以及其他具体问题进行了规定,但由于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基数庞大,案件事实复杂多样,举证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社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法官对法律事实认定裁量标准不同,法律规范仍在不断调整变化等多方面原因,客观上导致证据环审查程序不统一等问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结构以及司法公开背景下,必须追求实质公平正义的诉讼价值,因此对职务犯罪案件闭合性证据环的审查程序也提出更高、更透明的需求。
(一)职务犯罪案件闭合性证据环的审查程序须以“案件事实”为透明基础
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并不总是直观或明显,因犯罪手段多样,职务犯罪行为人经常利用结算其他法律关系的凭证的隐形外衣手段,譬如将买卖、合伙、股权转让等其他行为形式予以表现处理。
1.须以大量案例为基础研究审查规律。职务犯罪特有的隐蔽、私密、暗箱操作等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导致侦查机关取证困难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种:一是主观方面。二是客观方面。职务犯罪“穿透式”调查方法在对不同类型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分析时具有独特优势:从表现形式上看,可以将股权转让、让与担保、隐名代理等作为案件的终端主体和直接关系人,从而实现案件系中各主体之间的有效衔接,进而准确地认定案件的性质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次,从原理上讲,对闭合性证据链所确定的统一标准应建立在对大量现实案例种类进行归纳,概括和提炼的基础上,并得出规律性的理解。在此前提下,对不同类型的犯罪采取不一样的侦查措施,就能达到准确打击此类犯罪的目的。这一理论基础已被司法实践所证实,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搜集最具代表性职务犯罪案件的种类,在每一份生效裁判文书上抽取特定证据,按照职务犯罪证据种类划分,再依据裁判与法律相结合对各类证据形式要素、内容要素以及特殊因素予以解释与明确。几乎所有职务犯罪案件最终裁判结果均系资金或财物链条终端主体与直接关系人决定职务犯罪的法律性质与刑事责任承担。换句话说,不同职务犯罪案件只是不同类型的证据审查结果差异而已。
2.须以系统普遍知晓的“常识”为判断标准。在确定甲受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市场波动、公权力行使情况及行为人主观意图等因素,并不能简单地采用直接对价的方式来确定。升值溢价是判断受贿数额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区分原始股型受贿个案的重要特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购入原始股,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手中的公权力,在资本市场上牟取暴利为目的。当日或下一交易日为“股票开工日”,是判断股票价格是否达到“禁售期满”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确定"上市后首个交易日"的重要依据,因此有必要对原始股购入价作进一步研究。在实践中到底以哪一种价格为计算标准,根据具体案例以及原始股挂牌后的股价变化等因素来综合分析,以系统普遍知晓的“常识”为判断标准,认定受贿数额并作出定罪处罚。
3.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金融领域尤其是证券领域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投资与市场行为变相利用“上市前权钱入股,上市后权谋暴利”来完成利益变现,玩纪法擦边球屡见不鲜。应当在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下,实现闭合性证据环审查程序透明化。职务犯罪其主要数据来源于证据材料,其中电子大数据库更为重要,尤其是系统中获取的能够相互印证的不同类型数据。通过大数据检索系统进行数据转化、分析和提取,实现关联案件的数据比对,将相关证据数据应用到具体的审查中。由于职务犯罪在时间、空间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从认知模式上看,在对案例大数据进行分析时,诸多关系“要素”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职务犯罪发生在特定的时间节点上,其犯罪次数、犯罪数额等因素是构成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要客观“要素”。
四、多维度构建:职务犯罪案件闭合性证据环审查标准
根据前文推理、归纳出的职务犯罪案件闭合性证据环“四点共圆”特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多维度、多角度、立体式提出闭合性证据环应适用的具体审查标准。
(一)无罪认定:职务犯罪案件无罪的审查标准
职务犯罪案件的闭合性证据环审查,基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罪名罪行等类型不同而稍有差异,但都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的最基本原则。审查发现事实清楚、证据不充分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确定被告人没有罪责的,作无罪判决”;第三款规定:“证据不充分,不能够确定被告人有罪责的,对证据不充分,被控告的罪行不能够成立。"被告人在审判前和审判后供述都有不同程度的重复,比如在审判过程中对受贿不予承认、某些在案证据有疑点没有排除、涉案人员赃款来龙去脉不能查明、没有补强证据等,都应当视为被告人成立受贿罪的证据没有形成闭合性证据环而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判定其无罪。控告被告人受贿罪证据相互矛盾,或者辩护人的异议不能被合理排除时,则属不能作出惟一结论,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也应当认定被告人是无罪。此外,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方面也有不同看法。如被告人供述与受贿数额有关,而未包括受贿地点和具体行贿过程等涉案情节,则受贿事实不能被视为达到事实清楚和证据确凿的审查标准。
(二)证据采信:职务犯罪案件定案证据的审查标准
职务犯罪案件的闭合性证据环审查,必须规范庭前证据审查,严格证据“四性”的递进式审查,充分考虑庭审过程中证据可能出现的变化,对于被告人或辩护人正当要求侦查人员、专家证人出庭的,应当安排证人出庭接收辩证、质证,确保证据认证的程序合法性。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搜集、固定证据,不仅应包括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并应包括各种证明被告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办案人员在收集和使用固定证据时,应坚持证据的客观性原则,不能随意采信他人提供的涉案证据,更不能任意篡改、伪造事实以掩盖事实真相;言词证据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所使用的文字或其他形式的证据,不受法律的保护,但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可被批准采取监视居住等措施。比如,经合法程序取得的证据中既有有罪书证也有无罪书证,而且书证所体现的乃是同一件案件的事实,如不能合理地排除以上书证间的冲突,则不能采信其作为定案证据。对于非法取证行为,则应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打击和制裁。又如在处理职务犯罪案件时,侦查机关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多次询问,难免有多次询问笔录,然而有些侦查人员为了方便起见,会直接拷贝,张贴上一次询问笔录内容,制作出新的询问笔录,这时虽有犯罪嫌疑人签名,但仍不能把这份询问笔录当作定案证据来使用,否则案件处理过程不但不够规范和严密,容易产生种种疑问。
(三)证据排除:职务犯罪案件瑕疵证据的审查标准
证据排除是指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为了防止或者减少案件事实的错误认定,对已经形成的证据予以排除,以达到防止或者减少对瑕疵证据的依赖和滥用的目的。职务犯罪案件闭合性证据环审一方面应明确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有权主张排除瑕疵证据,同时也应规范主张排除瑕疵证据所应遵循的合理时限及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等问题,能证明涉案证据是可排除证据种类、范围、程度或者标准时,应直接予以排除。在认定被告人有罪时,应严格按照《刑法》第387条关于“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的规定定罪量刑;对于无罪推定原则实施不力的案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手段取得被告人,嫌疑人供述或以暴力,胁迫方式收集,固定被害人,证人言词证据的,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排除。例如,侦查机关在办理职务案件时侦查行为确有瑕疵,未按照规定对审讯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的,在被告人、辩护人要求办案人员出庭进行质证而拒不出庭的,侦查或公诉机关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审讯程序合法的,侦查机关涉嫌非法取证,就应依法排除该证据并不得据此定案。再例如,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点对点”的证据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又不能排除合理性怀疑的,对于该“点对点”证据亦应当排除。
(四)主观认定:职务犯罪案件受贿故意的审查标准
职务犯罪案件的闭合性证据环审查,尤其是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搜集、固定关于被告人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既要符合程序法,又要确保经得起合理性质疑,只有层层把好证据审查关,形成严密的证据体系,才能从源头上杜绝冤假错案。被告人或其亲属接受请托人的财物后,又及时将财物退还或者及时上交有关部门人员的,表明被告人没有主观受贿的故意。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被告人或其亲属接收财物后将财物及时退回或上交必须在一定合理期限内,比如上述王某某受贿案件中,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将涉案钱款退还杨某未逞,就直接交给办公室主任保管处理,该行为即表明王某某不具备受贿的主观故意。此外,如果被告人不是在合理期限退还或上交,而是在行贿人举报或有关部门介入调查时才退还或上交,仍应认定存在受贿故意。再例如,国家工作人员赵某收受行贿人装有现金的茶叶,被告人过几个月才发现并立即打电话要求请托人取回,但请托人数次拒绝直至案发,因为被告人以为收取茶叶未明显超过风俗习惯就收下,是否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违法利益以及收取财物的主观故意,二者之间存在显著差异,由此可确定的过被告在主观方面并无受贿故意。
(五)财物认定:职务犯罪案件涉案赃款的审查标准
在职务犯罪案件闭合性证据环审中,其最关键之处在于涉案财物之确认和复核,隐蔽的行贿则有赖于证人之证言,否则很难查明案件之事实。职务犯罪案件中,办案人员对证据的审查主要体现在对证据的收集和分析上,这要求办案人员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对证据进行分类,同时也要注意对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只有综合判断才能得出正确结论,从而确定正确的判断标准。在互联网法庭广泛应用的今天,当证人、鉴定人和侦查人员不方便到庭时,可借助信息化技术手段加以解决,这既可提升证人,鉴定人及侦查人员到庭方便程度和保护隐私程度,又有助于实现由被动认定案件事实向主动认定案件事实转变,由倚重言辞证据向人证和物证有机融合转变。国家工作人员以交易方式接受他人贿赂、受贿财物数额应以市场交易价格扣除实际支付价格确定。但是,如果缺少明确的交易价格或市场价格,就必须委托有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价格评估来认定受贿财物的价格。再例如,受贿人主动交待收受财物的种类、数额,但行贿人担心追究自己的刑事责任而拒不承认行贿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综合全案的办案线索,结合行贿人请托事项以及财物来龙去脉的大数据分析,对涉案财物查清购物时间、地点、交易记录、出资账户以及账户的关联账户等,在行贿人零口供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通过其他证据形成闭合性证据环认定犯罪事实。
结 语
在监察法全面实施的背景下,必须在整个刑事诉讼体系下多维度构建,建立明确、规范的职务犯罪案件闭合性证据环审查标准,使侦、控、辩、审四种功能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有效支持,依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诉讼活动,使办案人员消除合理性怀疑,形成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的内心判断,从而为作出正确的裁判结论提供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