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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与对策:论职务犯罪量刑建议精准化

时间:2022年03月15日       作者:谭昌慧 向宗卿 冉旺 李方黎 熊吉林        来源:

  摘要:从实然层面来看,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量刑建议精准化在职务犯罪中具有独特的价值。但从应然角度来看,职务犯罪量刑建议精准化在理论上并未引起足够重视。立足于当下司法实践,通过对职务犯罪量刑建议的办案数据以及涉及的不同对象进行访谈发现,职务犯罪量刑建议精准化存在前端的制度供给不到位,中端的运行机制不健全,末端的嵌入保障跟不上等方面的问题。完善路径上,需要供给好前端的法律制度、考核制度;运行好量刑建议准备机制、生成机制、调整机制;同时,配套好检察机关业务能力、审判机关理念转变、辩护律师信息掌握等方面的保障。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职务犯罪;量刑建议精准化;确定刑量刑建议;监察体制改革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推行,职务犯罪案件从是否认罪认罚角度来看,分为认罪认罚案件和不认罪认罚案件两类。在认罪认罚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因自愿认罪认罚的,使定罪问题基本解决或无争议,量刑问题成为重中之重。”本文以量刑建议精准化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特别价值为视角,通过实证研究,立足于案件事实和调查问卷的数据分析,着重探讨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推行量刑建议精准化在前端的制度供给、中端的运行机制和末端的嵌入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系统化的完善路径,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监察制度、司法体制改革更好融合,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好地发挥其在反腐败斗争中应有的价值。

一、必要性与可行性:职务犯罪量刑建议精准化的价值与适用条件

(一)职务犯罪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必要性

量刑建议精准化,宏观上有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实施,微观上有利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提升工作质效。同时,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明确可预期的诉讼利益是达成合意的重要保障。

量刑建议精准化能更好地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能和价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的初衷,是化“‘对抗性司法’为‘恢复性司法’,促使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与国家和解”。以职务犯罪为例,职务犯罪的主体与普通犯罪相比,受教育程度更高,自主意识更强,因此对认罪认罚所能带来的可预期的诉讼利益要求更“高”。只有量刑建议精准化,才能使认罪认罚的合意内容更明确,才能以司法机关明确兑现量刑减让的方式促进达成认罪量刑协商,才能成功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效。

(二)职务犯罪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可行性

1.量刑建议精准化有法律法规支撑

2016年“两高三部”颁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明确要求检察机关提起的量刑建议应当包括主刑、附加刑等内容,法院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从立法层面明确要求审判机关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刑期明确的量刑建议。此外,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0年最高检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职务犯罪量刑建议精准化提供了参照标准和程序保障,也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明确了方向。

2.检察机关具备提出精准化量刑建议的能力和权力

首先,通过大数据分析,从最高检202010月的人大报告可知,201918月,确定刑量刑建议率为76%,法院对确定刑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为2.56%,比幅度刑量刑建议采纳率高4.3%,确定刑量刑建议案件上诉率为2.56%,比幅度刑量刑建议上诉率低3.1%说明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有能力提出精准化量刑建议,检察官具备定罪量刑的能力,且比幅度刑量刑建议的办案质效更好;其次,精准化量刑建议的提出符合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量刑建议权实质是求刑权的一部分。求刑权是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对被告人定罪科刑的一种权力。量刑建议权是公诉人在刑事诉讼中就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刑罚向法院提出具体意见的权力。司法实践中,不能因为量刑建议精准度的提高而否认其作为求刑权的本质属性。

3.量刑建议精准化符合司法实践的需求

职务犯罪与普通犯罪相同,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需要满足四个基本要件:一是认罪,即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二是认罚,即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三是签署具结书;四是犯罪嫌疑人期望获得从宽处理。四个基本要件说明控辩双方在审前就已经就量刑达成共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在审前阶段已经解决定罪量刑的争点。量刑建议精准度越高,控辩双方在审前就量刑达成共识的稳固性就越强。即使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于案件的复杂性、隐蔽性等特点,庭审阶段被告人翻供、出现新的量刑事实的可能性更高,但即使出现新的量刑情节,检察机关同样可以通过依法调整量刑建议的方式,来保障量刑建议的正当性。

二、问题与困境:职务犯罪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实践性反思

201810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予以明确。但由于从法律制度的确立到检察机关进行法律适用具有一定滞后性,尤其是E市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真正开始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说是从20191月开始的,故对于客观案件数据,课题组选取的时间是20191月以来起诉的全部职务犯罪案件。据统计发现(见表1),20191月以来,E市两级检察机关共起诉职务犯罪案件205人,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101人,占比49.27%,审判机关直接采纳确定刑量刑建议87人,占提出数的86.14%,审判机关建议检察机关调整后采纳量刑建议7人,二者合计94人,占比93.07%。可见,在职务犯罪案件中,E市两级检察机关无论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还是采纳率均有上升空间。

随着2019年底,“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后,20201月以来,E市两级检察机关共起诉职务犯罪案件135人,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94人,占比69.63%,审判机关直接采纳确定刑量刑建议82人,占提出数的87.23%,审判机关建议检察机关调整后采纳量刑建议4人,二者合计86人,占比91.49%(见表1)。与2019年以来的统计数据相比,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有一定程度上升,这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要求尽可能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并将其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进行细化有直接关系。但由于职务犯罪本身具有其特殊性,导致E市两级检察机关无论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还是采纳率均有上升空间,与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仍有不小差距。


(一)前端的制度供给不到位

1.法律制度供给缺位

经调查了解,E市检察机关甚至检察系统尚不存在正式发布或内部指导适用的职务犯罪量刑指导意见,故量刑建议主要参考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H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由于该《指导意见》明确的常见23种犯罪里,不包括职务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并且对罚金刑、缓刑也没有提出明确量刑指导的意见,远远无法满足贪污、受贿等数额型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需要。同时,该《指导意见》对自首、坦白、立功、未遂、从犯等常见的量刑情节规定了较为宽泛的幅度,司法机关在法律认定上、范围适用上要依据较宽的幅度得出一个精准化的量刑建议,存在较大困难。可以说,“这种较为宽泛的裁量规则无法满足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的实际需求”

当下,职务犯罪量刑建议主要散见于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尚未形成完整、周密的体系,且未制定统一的量刑规范性文件,导致“职务犯罪案件(因)缺乏明确的量刑规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通过对E54名检察官访谈发现(见表2),占39%的检察官认为,因缺乏统一的量刑指南,导致其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提出精准化量刑建议的难度加大。      

2.考核制度功能错位

调查发现,自2020年开始,H省检察机关将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采纳率作为检察官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进行排名、通报。由此导致检察机关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比例大幅度上升,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通过调查了解到(见表3),94%的检察官认为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提出确定刑等精准化量刑建议有难度,22%的检察官认为这些难度很难处理好。周光权教授认为,“如果片面追求(精准刑量刑建议提出率)和采纳率,不仅在学理上站不在脚,而且在实务上也很难行得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对此,经调查了解到(见表4),80%的法官认为在司法责任制背景下,会增加职业风险。事实上可以说,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法官独立履行审判职能的作用有限,径行作出判决的可能微乎其微。故若与不认罪认罚案件相比,法官在认罪认罚的职务犯罪案件中需要承担同等的司法责任,难免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有权责不对等的情形,有失偏颇。

(二)中端的运行机制不健全

1.量刑建议准备机制衔接不畅

实践中,经调查了解到90%以上的案件(见表5-1),E市两级监察机关都能按照文件要求的时间邀请检察机关派员介入。但由于受案件保密等因素的影响,监察机关一般邀请检察官当面阅卷,受工作时间限制,检察官表示基本上一天,甚至只有半天时间,需要查看上十本、二十本的调查卷宗,完全来不及仔细查看完相关证据材料。实践中,经调查发现(见表6-1),80%以上的检察官认为,在提前介入过程中,提出量刑证据收集的建议,有助于精准化量刑建议的提出,但仍有近50%的案件(见表6-2),检察官在提前介入过程中,没有提出量刑证据收集的建议。在提出量刑证据收集的建议中,基本上都是建议监察机关收集自首、立功等方面的证据,对是否退赃退赔、贪污受贿金额认定等方面证据的建议,相对缺乏。            

此外,对于监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理的问题,经调查发现,因审批程序复杂,E市监察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很少按照《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提出从宽处理意见,为检察机关大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带来了困惑。

2.量刑建议生成机制单向封闭

实践中,从启动方式来看,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立法并没有明确拥有申请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的权利,也就是说,检察机关拥有绝对主导启动的权力。在签署过程中,调查发现95%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检察官没有充分解释说明量刑建议的依据和理由(见表7)。“从签署过程来看,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在讯问模式中进行的”,作为被追诉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在短时间内被动接受或拒绝,无正当辩护、申诉理由。可以说,“检察机关起着绝对主导的作用”。在审判过程中,由于职务犯罪往往涉及多次多笔贪污、受贿的情形,犯罪嫌疑人只要对部分事实、定性存在争议,进行辩解,就会面临检察机关认为“其反悔,通过调高量刑建议来对其进行制裁”

对于辩护律师,调查发现(见表8),其提交的量刑建议的辩护意见,75%的完全没有得到检察机关的认可,20%的检察机关采纳了部分意见。检察机关往往就是以“有争议的地方等待人民法院最终裁决”、“在检察环节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获得的优惠幅度更大”、“不同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刑期肯定会更重”等借口来间接逼迫辩护律师说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认可。最终结果就是调查了解到,大多数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在检察机关单方引导下所做的单一认罪选择”。有学者认为就是,“由于控方不断扩张的主导作用,在事实上挤压了辩方辩护的空间,即便有辩护人参与,一定程度上也使得辩方的角色被边缘化,使得控辩失去了平衡。”

3.量刑建议调整机制存在冲突

一方面,对“明显不当”认识不一致。调查了解到,如EE区检察机关对张某某建议如下量刑:受贿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6个月、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2年、徇私枉法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年、私藏弹药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后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53个月。但EE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为了突出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成果,在数罪并罚后合并执行总刑期不变的情况下,将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量刑提高到有期徒刑3年,通过降低其它罪名的量刑来调节合并执行后刑期。最终结果是本就对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异议的张某某,拒绝再次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另一方面,调查发现,2019年以来,在E市人民法院改判的29件案件中,有22件案件,占比76%(见表9),未建议检察机关调整而直接改判,直接影响了司法权威。

同时,访谈还了解到,由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调整量刑建议的时间、形式等未明确,实践中,也会存在法官直接打电话或只发函要求检察官调整,但不明确调整量刑建议的具体情况。而检察官认为,职务犯罪重大、敏感,在法官未通过书面文书或书面文书未明确要求调整具体刑期的情况下,检察官往往也会不调整,在检法内部产生冲突。

(三)末端的嵌入保障跟不上

1.检察机关业务能力不足

从客观上来看,职务犯罪本身案件性质特殊、案情复杂,直接导致职务犯罪量刑相对复杂,量刑复杂不可避免给检察机关提出精准化量刑建议带来了巨大挑战。从主观上来看,检察机关内部重定罪、轻量刑的观念仍然存在。访谈了解到(见表10),85%的检察官认为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提出量刑建议尤其是精准化量刑建议,会增加工作量,比较排斥,只能说是在面对考核压力下,不得不提出精准化的量刑建议。

2.审判机关理念转变不够

访谈发现(见表11),占比45%的法官认为,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检察官不具备提出量刑建议精准化的能力,“人民法院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量刑经验,加之近十余年来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推进,使得量刑工作有章可循,审判人员得出的量刑结论自然更为适当”。相反,占比60%的法官认为(见表12),检察官只能对常见、多发的案件,比如盗窃、诈骗、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罪名的案件提出精准化量刑建议。因为“量刑不是纯实证的验证,不像自然科学那么精准,而是和司法经验和价值判断有关”

同时,占比50%的法官认为(见表13),检察官提出精准化量刑建议,是对法官审判权的侵犯。

3.辩护律师信息掌握跟不上

据调查了解,与普通刑事案件不同,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卷宗中没有监察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这就导致辩护律师在阅卷的时候,无法及时调阅《起诉意见书》,无法知晓监察机关认定的事实、处理意见。同时,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的案件证据材料,检察机关没有及时通知辩护律师调取,而辩护律师无法知晓新补充调取的证据材料,导致信息不对称。

访谈还发现,几乎所有的辩护律师认为,与普通犯罪不一样,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辩护律师无法及时掌握案件信息。与检察官相比,信息来源、信息掌握程度根本无法相提并论。可以说,在检察机关主导下,“辩方的信息知晓程度和资源享有范围尚不能与检方媲美,在信息不对称与资源不足的缺憾下,控辩双方缺乏真正平等协商的能力基础”,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影响着辩护律师量刑信息的掌握,从而影响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沟通、交流,最终可能导致被告人在法庭调查阶段知晓新的事实、证据后而不认罪认罚,对前期信息失真情况下同意的量刑做出改变。

三、对策与纾解:职务犯罪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完善路径

(一)前端的制度供给

1.法律制度:从无法可依到有据可循

现实中,缺乏统一的精准化量刑建议规则,不利于精准化量刑建议的深入推进。鉴于此,有必要制定统一的职务犯罪量刑指南。对于规范性量刑指南,有学者认为分为两个阶段,“即地方协商阶段和规范指引阶段”。对于地方协商统一模式,有省级层面和地市级层面的规范,因H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通过了《H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贪污、受贿等七种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至今已试行近十年尚未在全省推广,可见其审慎,故协商制定省级层面的统一规范要稳妥、慎重。鉴于E市下辖区县的检察机关在起诉职务犯罪前,对认定的犯罪事实,适用的罪名,尤其是量刑建议,需要向E市检察机关请示汇报,同时抄送监察机关;且E市下辖区县的人民法院对职务犯罪宣判前,也需要通过召开审判委员会,向E市中级人民法院汇报后判决。故笔者主张协商建立市级层面的职务犯罪量刑指引,便于统一把关。

协商建立市级层面的职务犯罪量刑指引时,应改变荷兰由检察机关一家制定指引的做法,而是在借鉴杭州市检察机关制定常见职务犯罪量刑参考表,临汾市检察院、市监委、市中院出台《关于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市级层面的监察委、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会商,以本地已判决职务犯罪案件为基础,明确监察机关在调查阶段应告知被调查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监察机关的从宽处罚建议在刑事诉讼中的衔接适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提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量刑协商,证据开示,以及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等情形。最终实现“以规则共享为基础来提升量刑建议的精准度”,推动通过调控审量刑规则共享来实现量刑建议的标准统一,尽可能减少差异和分歧,从而解决职务犯罪量刑建议精准化的规则供给问题。

同时,需要进一步制定某某市监察委、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关于职务犯罪案件量刑的具体意见》,根据调查、侦查主体、犯罪类型、犯罪与数额的关系等不同,将职务犯罪案件分为贪污贿赂侵财型犯罪、渎职类侵权力型犯罪、渎职类侵权利型犯罪三类案件进行细化量刑。在此三类案件中,以E市为例,除犯罪嫌疑人同时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存在重合的情况外,对于犯罪嫌疑人单独犯一罪的,据调查统计(见表14),由于贪污贿赂侵财型犯罪占据68%,且在犯数罪的26%的案件中,都存在一个罪名是贪污贿赂侵财型犯罪

2.考核制度:从单向压实到正向激励

一方面,可以借鉴美国对检察官的考核,在注重量、率考评的同时,更加注重质的考核。也就是张军检察长在谈到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提到的,“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在80%85%左右比较正常……但不宜再进行超过这样比例的排序,引发攀比。”同样,对于职务犯罪精准刑尤其是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采纳率设定一定比值达到后,不再作统一排名,也不再作为负面判断的依据,而是更加注重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证据分析能力、查明事实的能力、法律适用的能力、文书制作能力等质量方面的评断。

另一反面,借鉴台湾的做法,“台湾根据检察官具体职务的不同,以所办案件类别的不同将成绩配之以百分比……按照案件种类制作结案折计标准”。即改变考核的普适性,根据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工作量、工作性质、工作难易程度,尤其是业务条线案件类型、案件难易程度、案件沟通配合、案件影响受关注程度,制定具有针对性、个体差异的考评体系,而不是将职务犯罪与普通犯罪适用同样考核评价标准。即“在遵循司法办案规律和检察工作特点基础上,根据司法规律与检察特质“量身定制”科学合理的检察官业绩考核制度,以提升各项检察业务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重要作用,显得尤为必要。”

此外,对于法官司法责任制的问题,根据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法官惩戒委员会一般设在省高级人民法院。那么,法官在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责任豁免也应该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相关文件。其目的是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首先,在司法责任分配上,需要把握好实事求是的原则,案件事实、罪名、量刑建议的初步意见法官要负责,明确“谁办案谁负责”。其次,在司法责任认定上,需要在理清调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责任认定,明确认定好各自职责权限,不能“一刀切”把责任推向法官。最后,在司法责任豁免上,需要区分故意和重大过失,已经尽到注意义务的法官,当然可以免责,不承担司法责任。当然了,“法官享有豁免权并不意味着法官一定不承担法律责任,而是指应根据司法规律来确定法官责任追究的范围”

(二)中端的运行机制

1.量刑建议准备机制:从压力传导到有效衔接

“当前,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和刑事司法体制改革都已经进入了全面深化的新阶段,在改革过程中,二者不仅应当注重自身建构,还应当重视加强制度间的协调促进。”一方面,应注重严格履行时限要求,监察机关邀请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的,应在审查起诉前十五日内,检察机关并不是提前介入后立即回复,而是应按照文件要求,在提前介入后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这既有利于保障检察机关有充足的时间来研究、分析案情,也有利于检察机关提出实质性的量刑证据收集的意见,避免案件在司法环节因证据发生变化,关键量刑证据缺失而不得不退回补充调查,浪费司法资源。为了进一步保证实效,应从监察机关内部来推动落实,如延长调查期限纳入监察机关考核一样,将时限等程序上的要求纳入监察机关内部考核,以此倒逼监察机关严格依法履职,这是“推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的必然要求。同时,依法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阅卷权,如在提前介入后不定时查阅卷宗,提前介入的检察官在签署《保密承诺书》后有权借阅、复印调查卷宗,监察机关应当配合。

对检察机关来说,“真实全面的量刑信息是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前提条件,也是法院审查判断量刑建议合理与否的事实基础”。这就要求检察机关改变以往重定罪、轻量刑的观念。在提前介入调查后,检察机关不仅注重定罪的证据分析,而且还要注重量刑证据的研判。一旦发现监察机关有影响量刑证据缺失的情况,应及时在回复意见书列明,从调查方向、调查目的、收集证据种类等方面提出意见,引导调查取证。

2.量刑建议生成机制:从单方封闭到多方协商

首先,从规范流程上来说,区别于普通犯罪,有必要制定一套职务犯罪量刑协商操作流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职务犯罪的不同特点,以检察官为主导,但不是绝对主导,就是否听取意见、如何听取意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听取意见进一步细化。

其次,在启动主体上,应充分考虑量刑建议生成机制中,与普通犯罪案件相比,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高文化,主体地位更需凸显这一要件,因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应遵从认罪认罚从宽是原则,不认罪认罚是例外的规定,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申请认罪认罚从宽的权利,只要没有不适宜认罪认罚情形的,原则上检察机关都应当按认罪认罚案件来办理。

同时,与普通犯罪案件相比,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审查起诉连续进行,为职务犯罪案件的认罪认罚协商、量刑建议的协商腾出了更多时间。鉴于此,检察官在提出初步量刑建议后,应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多的考虑时间,事实上相当于给予一次在检察环节的答辩机会,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辩护律师沟通交流后作出选择。经过沟通、双向反馈后的选择也能减少职务犯罪案件开庭时翻供、反悔的机率。

3.量刑建议调整机制:从诉审冲突到良性互动

一方面,在认罪认罚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应在“坚持底线‘制约’的基础上凸显‘配合’”。立法机关工作部门的法律释义做过法律释义,“‘明显不当’是指刑罚的主刑选择错误,刑罚的档次、量刑幅度畸重或者畸轻,适用附加刑错误,适用缓刑错误等。”其中“量刑幅度畸重或者畸轻”可能存在争议的问题,法官在审查量刑建议尤其是职务犯罪量刑建议的时候,只要“量刑没有在法定刑幅度内过于偏下或者偏上”,也就是说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只要在适当范围内,“而不应当也没有必要追求建议刑期恰好与法官的判断完全一致”。故在此意义上来说,“明显不当”应做反向解释,即使量刑建议有些许或者一定偏差,但只要没有明显不当,法院也应该予以采纳。

另一方面,在当前司法改革、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在职务犯罪中,法检“构建认罪认罚从宽语境下的协商机制,具有理论与实践、实体与程序的双重意义”。这就要求法检重视协作,建立健全量刑建议适时调整机制,共同致力于解决职务犯罪精准化量刑建议过程中一些冲突、不适应的问题,如明确调整量刑建议的形式、内容、权限、时限等要求。当然,当下要求人民法院必须以书面量刑建议调整函为准,内容上需要明确量刑建议的具体刑期、理由等情况,便于检察机关操作。

(三)末端的嵌入保障

1.检察机关业务能力:从经验推断到逻辑适用

首先,需要检察官主动学习。不仅主动学习《刑法》、《司法解释》、相关量刑规范化指导文件,也要注重培训,邀请专家、学者、资深法官授课。同时,由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对“量刑理由陈述过于简单,外界很难从判决书的简约的量刑理由中探明法庭成员形成量刑结果的心证过程”,这就需要在EE区检察官个人就职务犯罪个案与法官交流后提出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加强法检建立常态化的沟通、联络机制,对职务犯罪的重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尤其是对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的职务犯罪进行分析总结,总结经验教训,提升规范度、精准度。

其次,笔者主张建立职务犯罪案件专门办案团队。由于省级检察院制定了专门的职务犯罪检察部门,故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办理专门化有其必要和可行性,但由于基层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情况,建立专门职务犯罪检察部门不现实,但可以建立专门的职务犯罪办案团队。在人员配备上选择政治忠诚、担当过硬、业务能力过强的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组成办案组;在职务犯罪案件较少的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办案组可以适当分其他类型的案件,但在轮案比例上应当有所减少,以解决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2.审判机关理念转变:从变相排斥到尊重合意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理念指引行动,只有转变理念,才能最大限度发挥调控审三方在职务犯罪量刑建议中的作用。可以说,职务犯罪量刑建议精准化“在司法实践中所体现出来的种种冲突,均是由于各种刑事诉讼参与方的理念错位所致”。检察机关提出的精准刑量刑建议,仍是一种刑罚请求权,与定罪请求权一样,本质上可以说是一种带有实体和程序性质的请求权,当然就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最终的裁决由人民法院作出。在职务犯罪中,检察机关提出精准刑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发挥主导作用的一种体现,是“帮助法官从在法定的幅度中寻找一个适合于案件、适合于被告人的‘点’”,事实上也分担了法官的压力,通过做好庭前相关的准备工作,减少法官的工作量,能最大限度让司法审判资源更多地运用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既然是双方致力于共同打击职务违法犯罪,法官与检察官在协调过程中需要做好沟通,沟通的关键是做好说理,尤其是提出的量刑建议的说理,采纳、不采纳量刑建议的说理。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可以尝试着阐述具体量刑理由,至少包括定罪的的依据、量刑建议基准刑的确定、酌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采用和调节幅度的依据、不采纳辩护律师提出的依据和理由以及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协商量刑建议过程的情况。事实上,访谈发现,100%的法官一致认为,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附上量刑说理越充分,越能被法官采纳,同时也有助于法官寻找检法在量刑过程中考量的不同量刑情节,推动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发展。

3.辩护律师信息掌握:从信息闭塞到实时共享

“真实全面的量刑信息是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前提条件,也是法院审查判断量刑建议合理与否的事实基础。”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的主导方,应加强与监察机关办案人员的交流沟通,充分听取监察机关关于定罪、量刑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检察机关需要做好传导方,及时将监察机关的态度、意见传导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辩护律师,经有效沟通后,让犯罪嫌疑人对量刑有充分的心理预期。如此,才能有效改变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在诉讼地位本身不平等情况下,再加上对案件信息掌握不对称,从而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后再翻供、上诉,影响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质效。

结语

立足于当下司法实践,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应提倡建立量刑建议“分类精准模式”,即在以量刑建议精准化为基本导向的前提下,不断追求量刑建议确定化。完善路径上,因认罪认罚从宽语境下职务犯罪量刑建议精准化,“看似是一项微观程序,却影响深远,需要进行顶层设计”“它通过环环相扣的制度设计来实现其多元价值和功能”。故需要供给好前端的法律制度、考核制度;运行好量刑建议准备机制、生成机制、调整机制;同时,配套好检察机关业务能力、审判机关理念转变、辩护律师信息掌握等方面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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