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有利于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但司法实践中,与其他类型犯罪相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适用比例较低,其制度价值在职务犯罪中没有得到充分展现。鉴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部分职务犯罪案件不上网,为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的适用情况,从纵向全面把握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现状,笔者从河南省审判流程管理系统调取J市两级法院审理的一审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作为样本,以期从调查、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全面检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本文通过对J市两级法院认罪认罚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实证分析,纵向研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现实运行状态。最终,笔者在充分考虑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程序特殊性的前提下,探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具体适用的有效路径,程序上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制度在调查阶段与诉讼阶段的衔接,实体上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审理中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司法效率上推出职务犯罪认罪认罚快速办理机制,通过各项措施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适用。
引 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近年来刑事案件中的研究热点,不仅适用于普通刑事犯罪,也适用于职务犯罪。“职务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普通刑事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比,既有共性,又有特殊性。”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实务中对认罪认罚适用的共性之处已有很多的研究和讨论,本文不再阐述。根据近三年J市已经审结的45件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存在调查阶段与诉讼阶段衔接不顺畅、从宽幅度把握不统一、速裁程序、简易程序适用少、审理期限长等问题。因此本文将以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为研究重点,结合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从规范层面完善不同阶段认罪认罚衔接程序、从实体层面统一职务犯罪量刑标准、从司法效率层面提升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审判质效,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在职务犯罪中发挥更大的价值。
一、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特殊价值
有别于其他普通犯罪案件的办理程序,职务犯罪案件先由监察机关专责调查,再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后到审判机关审判,该类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体现于不同阶段,在监察机关调查阶段,如果认为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监察机关可以出具认罪认罚从宽建议。而在普通刑事犯罪案件中,办理程序则有所不同,首先普通案件的侦查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机关没有量刑建议权,也没有认罪协商的权力”。司法实践中,普通刑事犯罪案件认罪认罚在各个阶段的适用已经非常成熟,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的相关办理程序越来越规范。但由于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与其他普通刑事犯罪的办理在程序上有一定的区别,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所依据的法律不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适用并不顺畅。因此,研究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适用有特殊的价值。
由于职务犯罪的主体多为公职人员,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等与一般犯罪主体相比要高的多,具有较强的反侦察能力;同时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职务犯罪证据的提取和固定较为困难,实践中普遍认为职务犯罪刑事案件办案难度大、耗费司法资源大等特点。在当前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加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职务犯罪中的适用是提升反腐败工作成效、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途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有效解决我国目前案多人少,司法资源短缺问题,通过简案快办、繁案精办实现了司法资源之合理配置,使得司法机关有能力更多关注复杂、重大案件”。近年来反腐败工作力度不断加大,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增多,对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一方面有利于缓解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另一方面有利于节省诉讼资源,降低诉讼成本,提升办案效率。
二、初步考察:基于J市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的研究
(一)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的整体现状
在2018 年10月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J市很快出现了第一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职务犯罪案件。即胡某贪污、受贿案,2018年11月22日胡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积极退赃、缴纳罚金,法院认定胡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作从宽处理,由此该案成为J市第一例职务犯罪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之后,J市法院在职务犯罪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逐渐成为 “新常态”。
2019年至2021年J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职务犯罪案件66件74人,其中适用认罪认罚案件45件51人,件数和人数分别占职务犯罪犯罪案件的68.18%和68.92%。纵向看,2019年、2020年、2021年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呈逐年上升趋势(见表1)。通过对选取的样本进行分析,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多集中在贪污、受贿等传统职务犯罪,认罪认罚多集中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多积极预交罚金、辩护理由主要以量刑辩护为主等现象比较突出。
表1:2019年至2021年J市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统计表
年 份 |
职务犯罪案件数 |
认罪认罚案件数 |
占比 |
2019年 |
29件 |
14件 |
48.28% |
2020年 |
15件 |
11件 |
73.33% |
2021年 |
22件 |
20件 |
90.91% |
合计 |
66件 |
45件 |
68.18% |
(二)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特点
1.罪名分布相对集中
职务犯罪主要为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司法实践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最常见的罪名是贪污罪和受贿罪,渎职犯罪案件中易常见的罪名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经统计,J市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也多集中在这几类常见的罪名。J市45件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中,贪污贿赂案件占绝大多数,共36件,占比80%;渎职案件和侵犯财产案件相对较少,渎职案件为8件,占比17.78%;侵犯财产案件1件,占比2.22%。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到罪名,受贿罪和贪污罪是主要职务犯罪类型。受贿罪案件最多,共24件,占所有罪名的53.33%;贪污罪6件,占比13.33%;挪用公款罪5件,占比11.11%;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4件,占比8.89%。除此之外J市职务犯罪案件中也有民事枉法裁判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职务侵占罪等其他罪名。从统计数据看,目前J市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罪名分类中,贿赂案件已经远超贪污案件,占贪污贿赂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见图1):
图1:罪名分布统计
2.认罪认罚多集中在审查起诉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各个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中也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适用条件。可见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认罪认罚可以适用于调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实践中,J市审理的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的,多集中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对样本统计分析发现,45件认罪认罚案件,其中3件为监察机关调查阶段出具认罪认罚建议书,占比6.67%;36件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占比80%;6件为法院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占比13.33%(见图2):
图2:不同阶段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统计
3.量刑建议采纳率高
经统计,在筛选出的J市法院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中,样本总量为45件,其中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总计41件。在这41件案件中,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的为24件,法院对幅度刑量刑建议全部采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为17件,法院对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为94.12%,只有1件量刑建议未被法院采纳(虽未被采纳,但主要原因在于被告人在法院审判阶段认罪认罚,法院在量刑上对被告人适用了缓刑)。整体上,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采纳率较高(见图3):
图3:法院对检察机关不同量刑建议采纳情况
4.辩护较高且辩护理由多以量刑辩护为主
职务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比,由于职务犯罪被告人身份的特殊性,多数被告人除了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之外,普遍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在对法律的认识、权利的维护等方面具有较强的意识,其愿意认罪认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量刑上的减让。因此,对于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而言,他们追求的是在刑事审判中获得较轻的量刑。通过对选
取的样本分析,2019年至2021年J市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共涉及被告人51人,47人有辩护律师,占比92.16%,其中委托辩护44人,占比86.27%;指定辩护3人,占比6%;自行辩护4人,占比8%(见表2):
表2:J市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辩护情况统计表
辩护情况 |
委托辩护 |
指定辩护 |
自行辩护 |
人数 |
占比 |
人数 |
占比 |
人数 |
占比 |
2019年 |
14人 |
100% |
0人 |
0 |
0人 |
0 |
2020年 |
15人 |
88.24% |
2人 |
13.33% |
0人 |
0 |
2021年 |
15人 |
75% |
1人 |
5.56% |
4人 |
22.22% |
合 计 |
44人 |
86.27% |
3人 |
6% |
4人 |
8% |
通过梳理J市职务犯罪认罪认罚判决书发现,在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多以量刑辩护为主,在45份判决书中,辩护人选择做“量刑辩护”的为38件,占比84.44%;做实体辩护的6件,占比13.33%;仅有1件案件的辩护人提出“程序性辩护”。可见,量刑辩护是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较为看重的部分,在审判中,他们的辩护焦点多集中在量刑辩护。经对样本中的辩护人辩护理由归纳,实践中具体辩护形态主要有六种(见表3):
表3:职务犯罪认罪认罚辩护形态统计表
5.财产刑自动履行率高
由于认罪认罚中的认罚既包括自由刑也包括财产处罚,且根据规定,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而实践中判断是否具有悔罪态度和表现,主要是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加之职务犯罪主体自身或其家人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与其他犯罪相比,职务犯罪认罪认罚的财产刑履行率较高,具体表现为退赃占比高,预交罚金比例高。经笔者统计发现,在J市办理的45件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中,除去8件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判项中不涉及退赃外,其中有37件案件中的被告人积极退赃(含全部退赃和部分退赃),占比82.22%;而在积极退赃的案件中大部分被告人全部退赃,占比较大(见图4):
图4:J市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退赃统计图
三、适用困境: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衔接困境:调查阶段与诉讼阶段衔接不顺畅
1.不同阶段认罪认罚适用要求对比
“《监察法》主要为反腐败而存在,即初级意义在于惩治贪污腐败犯罪,使公职人员“不敢腐”;《监察法》终极意义是保障公权力载法治轨道上廉洁、健康运行,促进“不能腐”“不想腐””。基于反腐败斗争的特殊价值追求,监察调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设立独立且更为严苛的实体、程序条件。“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的适用及程序推进不同,监察机关办理案件虽然也规定了认罪认罚的内容,但其侧重从认罪认罚的正向适用性视角加以规制”。
(1)认罪认罚适用条件不同。对比不同阶段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条件并不完全一致。根据《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和“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认罪认罚指导意见》),诉讼阶段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需要满足“认罪”+“认罚”,具体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罚,即“认事”且愿意接受处罚。在符合此种情况下一般可以“从宽”处理。调查阶段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根据《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需要被调查人符合“认罪认罚”+“附加条件”方可从宽处罚,“附加条件”表现为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具有重大理工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见表4):
表4:认罪认罚从宽不同规定适用条件对比
(2)启动程序不同。对比不同的条文,可知诉讼阶段启动认罪认罚无审批限制,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认罪认罚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直接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告人的认罪认罚行为予以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从宽。而在监察机关调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在启动上即存在限制条件,需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因此,监察机关的认罪认罚从宽条件相比刑事诉讼程序更加的严苛和谨慎(见图5):
图5:不同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启动程序条件对比图
2.实证分析:J市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衔接情况
由于裁判文书中不显示监察机关是否对被调查人出具认罪认罚从宽建议,笔者从河南省审判管理系统调取了J市45份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的卷宗,分别从调查、审查起诉、审理三个不同阶段分析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情况。通过梳理卷宗发现,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
首先,调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建议提出率比较低。《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建议的,除了被调查人认罪认罚外,还另外需满足四种特定条件之一,且启动程序较为复杂,与《刑诉法》中认罪认罚适用相比,监察机关调查阶段职务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置门槛过高。这意味着从宽处罚建议的作出要慎之又慎,致使在调查阶段有些办案人员不敢轻易提出从宽建议,为了防止被调查人在审查起诉或庭审阶段翻供的危险,最终导致在调查阶段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建议较少。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的愿景出发,这种现象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会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势,也不利于案件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发挥。
经分析,2019年至2021年J市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中,在调查阶段监察机关仅对3名被调查人出具了从宽处罚建议书,占比6.67%。分析样本案件发现,个别职务犯罪案件从实质上符合监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条件,但监察机关却未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如李某某受贿案,在本案中监察机关的到案证明中记录:李某某到案过程中,服从安排,主动交代组织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涉案款物目前已全部追缴到案。从该表述中可以看到被调查人在调查阶段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但在监察机关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未出具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建议书。
其次,诉讼文书对调查阶段的认罪认罚情况记载不衔接、不明确。关于从宽处罚建议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联系,目前没有相关规定予以明确。有学者认为,《监察法》第31条确立了监察程序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文书是承载案件事实最直观的载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尽早认罪,从而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两高三部”《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也提出了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应当区别不同诉讼阶段,在最终的刑罚评价上,要切实体现出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等。在监察机关掌握认罪认罚从宽启动权的前提下,起诉书、判决书中应当呈现监察机关是否出具从宽建议等内容,一方面以文书的形式从程序上确保认罪认罚从宽贯穿于整个形式诉讼活动之中;另一方面通过文书向社会传递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有价值。
实务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调查以及诉讼阶段并未有效衔接,更未在不同阶段的文书中予以体现。笔者对比分析了调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不同阶段的文书表述,发现不同阶段的文书表述均以各自认定的内容为重点,并未提及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前一阶段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J市3起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具有相同特征,监察机关都提出了从宽建议,检察院和法院随后都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经过不同阶段的文书对比研究,发现各阶段的文书表述彼此不互通,调查阶段的从宽建议未在起诉书中载明,也未在法院的判决书中表述。最终案件的判决书中只描述了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但在哪个阶段认罪认罚的并没有明确。从文书中可看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各阶段之间是割裂开的,同时也未能有效凸显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的阶段早认罪认罚优于晚认罪认罚的优势(见表5):
表5:3起认罪认罚职务犯罪在不同文书中的表述对比表
对比以上3起案件,被告人均在调查阶段认罪认罚,且监察机关对其出具了从宽处罚建议,但在起诉书、判决书中并未显示认罪认罚情况,笔者认为,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应在不同阶段的文书中予以体现。
(二)量刑建议困境:个别案件缺少量刑建议
1.关于量刑建议的相关规定
量刑建议的提出,使诉讼各方在开庭前实质性参与互动,使审判活动更加透明化,公平正义在法庭审理中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长足进步。量刑建议要求检察机关对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适用的刑种、刑期、刑罚执行方式等提出建议。实践中,对于普通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对认罪认罚案件方面的量刑建议的规定,主要汇总如下(见表6):
表6:关于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相关规定统计表
2.实证分析:J市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量刑建议情况
2020年10月15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作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时指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机关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这是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法定环节。笔者通过对J市裁判文书中指控内容研究发现,J市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整体情况为幅度刑量刑建议占比较大,确定刑量刑建议次之,但仍有个别案件缺少量刑建议,出现重定罪轻量刑的现象(见表7):
表7:J市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情况统计表
量刑建议种类 |
案件数 |
占比 |
人数 |
占比 |
幅度刑量刑建议 |
24件 |
51.11% |
30人 |
58.82% |
确定刑量刑建议 |
17件 |
40% |
17人 |
33.33% |
无量刑建议 |
4件 |
8.89% |
4人 |
7.84% |
通过程序正义实现实体正义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而公正的量刑程序是量刑工作的前提和保障。量刑建议是对判决结果的一种预先监督,以监督的前移和矫正,来确保法律的统一实施和判决平衡。在庭审和裁判中,控辩审三方对刑罚的预期存在差异,如果缺少量刑建议,既妨碍庭审活动顺利进行,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诉讼效率。
结合J区裁判文书及调取的电子卷宗,发现个别检察机关从提起公诉至庭审结束均未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较为笼统,以“请依法判处”予以概况表述,造成人民法院制作文书时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内容缺失。如下面的两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靳某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检察机关起诉书中定罪量刑部分表述为“被告人靳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靳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条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认罪认罚具结书中,认罪认罚内容仅有“J市M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本人靳某的犯罪事实构成犯罪。罪名为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开庭审理阶段发表公诉意见为“按照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被告人靳某刑事责任”。
案例二:史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检察机关起诉书中在定罪量刑建议部分表述为“被告人史某身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开庭审理中史某当庭认罪认罚,M区人民法院要求公诉机关发表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公诉机关当庭表示“按照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量刑建议”。
笔者认为文书中量刑建议部分的缺失会造成量刑过程不够公开、不够透明的问题。量刑建议权既是检察机关享有的一项独特权利,也是依法应履行的职责。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能够让犯罪嫌疑人对量刑结果有明确的预期,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增强量刑协商过程及其结果的稳定性。若对认罪认罚案件不能提出量刑建议,则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其应有的权利没有得到保护,更会弱化司法公信力;同时也会影响后续审理活动,致使认罪认罚从宽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未充分发挥。
(三)量刑困境:“从宽”幅度掌握上存在的差异
1.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规定
认罪认罚的“从宽”从实体角度出发主要集中在量刑从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关注的就是最终能够从宽处罚,故而实践中认罪认罚的重心应当是认罚。“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从宽幅度的把握做了进一步明确。2021年7月1日实施的由两高颁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在量刑情节适用部分增加了“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的规定,这一规定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幅度的上限做了进一步明确,为司法实践中对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提供了一定的标准。
虽然《常见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明确了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幅度上限,但对于职务犯罪来说,在实际运用中仍存在一定的困境。职务犯罪的犯罪行为中大多存在权钱交易,因此职务犯罪中的犯罪数额成了量刑关键因素。对认罪认罚的职务犯罪案件实体上从宽量刑时的幅度是否有必要根据不同的犯罪数额设置一定的量刑幅度,并没有明确规定。量刑均衡、量刑公正是法律人民追求的目标,然而事实上,由于对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幅度的把握不一致,在刑事审判实践中,量刑偏差、量刑失衡问题时有发生。
2.实证分析:J市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的应用
J市45件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共涉及被告人51人,判处有期徒刑37人,占比72.55%(其中: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3人,占比8.11%;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7人,占比18.92%;判处一年以上不满五年的21人,占比56.76%;判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6人,占比16.22%);判处缓刑14人,占比27.45%。通过对上述51人量刑的比较分析,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不一,量刑不均衡问题。量刑不均衡主要是指案件与案件之间的比较而言,虽然每个案件都有各自的特点,但触犯同一罪名的案件有许多共同点。因此,同类案件在量刑上具有可比性。
“从宽”中的量刑部分是司法审判中的关键环节,量刑是否公平、公正是认罪认罚从宽落实与否的衡量标准之一。量刑不均衡问题会引起社会对判决的公正性,会动摇人们对法制权威的信仰与信心。犯罪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犯罪案件,不能因管辖的法院处于不同的行政区域,产生不同的量刑结果。同一法院对犯罪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犯罪案件,应做相当的处罚,使相同的罪行在同一法庭上受到相同的惩罚,不能同罪异罚。下面以J市下辖不同区域、同一区域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同罪名案件为例进行分析:
首先,不同区域案件量刑失衡问题。J市辖区基层法院由于在对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从宽”量刑时把握尺度不统一,出现了部分案件量刑不均衡现象。下辖辖区的部分基层法院量刑不统一,实证研究中发现,在相同或相近时期内,有些性质相同或相近、情节相当的案件,判决结果出现了量刑不统一的问题。如Z县法院与J区法院审理的两起受贿罪案件,J区法院的案件在犯罪数额较大、且有从重情节的前提下,裁判结果却对被告人适用了缓刑。再如J区法院与W县法院审理的同为受贿罪的案件,在量刑情节完全相同的情况下,犯罪数额较大的案件却与犯罪数额较小的案件量刑相同且适用了缓刑(见表8):
表8:J市部分受贿罪案件判决情况对比表
其次,同一区域出现量刑把握不均衡的问题。量刑权属于法官审判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发挥空间最大的“领域”。由于量刑把握不准确,即使在同一法院审理的案件,也会出现量刑差异大的现象。如J市一区审理的2起案件:
案例一:J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某受贿罪一案。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9.85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向监察机关退缴全部赃款,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第6起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短时间内多次受贿,对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二:J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毋某某受贿案。被告人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且其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曾因贪污受过党纪处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毋某某被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毋某某能够退缴全部赃款、赃物,故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四)效率困境:简易、速裁程序适用率低,审理期限长
1.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程序与审理期限的规定
认罪认罚案件对程序没有限制,除了普通程序外,也可以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中适用。《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二条对办理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条件做了规定。《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五条分别对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做了规定。此外,“两高三部”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对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审理期限、审理程序做了特殊的规定。但在实践中,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在认罪认罚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并未得到充分运用。
2.实证分析:J市职务犯罪适用程序与审理期限状态
“认罪认罚制度是司法诉讼制度现代化的体现和要求,重在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减少社会对抗,节约司法资源,是促进社会自立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改革举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为了在案件办理中提高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认罪认罚案件相较于不认罪认罚的案件,其在案情的把握、法律的适用、量刑的适用等方面多数没有争议,因此在程序的选择适用、案件的审理期限等方面,更有一定的优势。但实践中,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并未充分发挥出提高司法效率的作用。
(1)速裁程序、简易程序适用率低。经统计发现,样本数据中所有45件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均无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4件,占比9%,整体适用率占比较低。实务中,大部分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仍以普通程序为主,案件数达到41件,占比91%。总体看来,职务犯罪案件普遍适用普通程序是,极少适用简易程序。
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速裁程序适用率之所以低的原因主要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现象越来越严重。案件的办理要在法定的时限内予以审结,法律规定的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期限较短,由于办案人员数量过少,案件过多,为保证案件能在法定审限内予以审结,基层法院更倾向于选择审理期限较长的普通程序办理案件。另外,由于检察阶段的量刑情节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部分如退赔、退赃等酌定量刑情节在法院认定中也时常出现争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很大的可能性不采纳该量刑建议,还需通知检察机关进行磋商,协商调整一致后再行判决。一旦进入协调程序意味着原本就极短的审限必然不够,导致程序被迫转换,效率降低。从此角度考虑,必然形成为避免浪费时间及司法资源而促使检察机关或法院一开始就不选择适用速裁程序的局面。
(2)审理期限较长。样本数据中所有45份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实际审理天数最短的12天,实际审理天数最长的270天,平均审理天数为85天。J市办理的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中审理天数多集中在2-3个月,占比33.33%;其次实际审理天数在90天以上的14件,占比31.11%;整体上看并未体现出认罪认罚案件比非认罪认罚案件在办理效率上的优势,也“直接导致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简化效果降低,未能充分体现优化司法资源的作用,增加了司法负担”(见图6):
图6:J市审理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实际审理天数统计
结合J市办理职务犯罪的具体情况,审理期限长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职务犯罪案件本身比较复杂,部分案件涉及多起犯罪事实、书证、物证等证据取证难,可能会退回补充侦查和延期审理,从而造成审理期限延长;二是新类型的职务犯罪案件增多,如部分腐败分子为掩盖犯罪、逃避法律,犯罪的手段不断变化和翻新,增加了办案人员的压力和难度,使得案件办理的审限较长。
四、解决之道: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规范与完善
(一)不同阶段认罪认罚从宽衔接机制的完善
“从实体从宽和程序从简的两大要求出发,认罪认罚从宽并不是检察机关独占的程序处分权,而是自侦查或调查之日起,认罪认罚从宽的事由便可以形成。”“如何在刑事案件侦查分为职务犯罪调查和非职务犯罪侦查二元分野的背景下,确保法律的规定能在监察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间融洽地贯穿适用,已成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统一认罪认罚从宽适用标准
“监察改革的理念为整合反腐败资源,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监察体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之人的全面监督。” 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调查阶段需要监察机关根据《监察法》等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在司法审判阶段对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案件需根据《刑法》《刑诉法》予以定罪量刑。为更好地处理不同阶段使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差异,确保《监察法》到《刑诉法》的有效衔接,应统一监察机关调查阶段与诉讼阶段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要求。要规范实践中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运行,需从以下几方面逐步完善不同阶段认罪认罚从宽的衔接:
首先,从立法层面明确《监察法》中认罪认罚从宽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不仅可以指导该制度的合理安排,而且可以弥补制度漏洞,因此必须重视基本原则对调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引。” 在《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强调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实践中职务犯罪认罪认罪在调查阶段的应用也应如此,必须在《监察法》中明确规定。
其次,统一两法中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内容。将《刑诉法》确立的认罪认罚的认定标准和适用标准,作为监察、检察和审判机关办理案件的共同准则。要将调查阶段的认罪明确为被调查人主动承认犯罪事实,认罚为接受刑事处罚,并向被调查人释明,只有自愿接受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中的处罚意见才构成认罚,另外提前向被调查人释明,认罪认罚之后,在后续程序中可能享有的量刑从宽的幅度等。只有各方统一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规则,将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适用条件与刑事诉讼中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取消《监察法》中“从宽”的四种特定情形,调查阶段的认罪认罚才能与诉讼阶段的认罪认罚相衔接。“只要被调查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相关情况即可,如此不仅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原理,亦能够与《刑事诉讼法》有效衔接。”
最后,放宽调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启动程序。诉讼阶段对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没有审批程序,但在《监察法》中,首先领导人员集体研究,才能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建议,其次还要经过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这样实际上属于双重审批,流程细化和严苛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职务犯罪认罪认罚的适用率。对此,需要在程序上简化监察机关提出从宽建议的流程,取消双重审批制度,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鼓励办案人员在坚持审慎原则的基础上对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的积极提出从宽处罚建议。
2.加强司法审查确认与文书衔接
首先,建立被调查人认罪认罚的审查机制。进一步明确审判机关对监察机关提出的从宽处罚建议具有司法确认的权利,通过司法确认衔接调查阶段的认罪认罚,促使审判机关更好的把握不同阶段的从宽幅度。职务犯罪调查结束后,监察机关按流程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从性质上就正式转化为刑事案件。如果被调查人在调查阶段存在认罪认罚的,监察机关需要将准确记载认罪认罚情况的资料,连同随案卷宗一并移交给检察机关。随后,检察机关作为案件承办主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对案件所涉及的事实、证据等进行全面审查,犯罪嫌疑人在监察机关调查阶段的认罪认罚也在检察机关的审查范围之内。审判机关对认罪认罚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审判阶段要对被告人在此前两个阶段中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进行全面确认与细致审查。
其次,规范不同阶段对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情况记载。调查阶段,监察机关应对被调查人是否认罪认罚等具体情况详细记录,并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一并移送认罪认罚相关材料;检察机关起诉书要载明犯罪嫌疑人在调查阶段是否认罪认罚及监察机关是否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审判机关最终的刑事判决书除了要呈现被告人是否具有认罪认罚情形外,还要明确被告人提出认罪认罚是在什么阶段,以及不同阶段的对应结论。
最后,高度协作配合,加大沟通力度。审判机关应加强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联动,从审判实务出发,共同研讨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的具体适用,在办理具体案件中经常性地交换意见,持续形成合力,使不同阶段认罪认罚有效衔接,被告人权利得到有效保护,反腐工作向纵深方向推进。
(二)进一步规范量刑建议
1.多方面规范量刑建议
一是在观念上高度重视确定刑量刑建议的重要性。及时转变司法理念,摒弃以往“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二是做好量刑前的准备工作。要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在调查阶段认罪态度、到案情况、涉案财产退赔情况、同类案件裁判结果等量刑有关的所有信息,并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对量刑信息充分考虑。三是加强与审判机构沟通协调。《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据此,假设职务犯罪中依据认罪认罚提出的量刑建议不适当,审判机关有权不采纳该建议。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或涉案数额过大等案件,检察机关可与审判机关沟通、协调,形成具体可操作性的量刑参考意见,确保量刑建议的规范性。四是完善量刑建议工作程序。建立量刑建议工作指引,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中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法定刑和自愿认罪认罚后的减刑幅度,并主动向其展示主要证据,让其清楚案件情况,从根本上消除自愿认罪认罚的顾虑;充分听取辩护意见,注重于辩护律师的沟通;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说明对协商确定的量刑建议表示反悔后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保量刑建议稳定性。五是利用智能辅助系统提升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借助当前智慧法院的建设,搭建智能量刑辅助系统,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智能系统的量刑预测,充分行使量刑裁量权,提出科学、合法、合理、精准的量刑建议。
2.提高简单认罪认罚案件确定刑量刑建议适用率
“如果量刑建议不确定,犯罪嫌疑人就缺乏足够的认罪动力,可能犹豫观望,甚至选择对抗,妨碍宽严相济、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落实。由于量刑建议不确定,在庭审和裁判中控辩审三方可能对刑罚出现不同预期,从而产生争议,既妨碍庭审活动顺利进行,影响诉讼效率;又可能导致被告人上诉,使诉讼程序反复,耗费司法资源。”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利于认罪认罚制度实施的稳定性和预期性,提高犯罪嫌疑人主动性和积极性。在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中,多数犯罪嫌疑人在监察机关调查阶段均已认罪认罚,在后面的诉讼阶段翻供、否认指控犯罪的案件极其少,其目的就是为了在诉讼阶段提前获悉可能被判处的刑罚,获得一定量刑上的减让。因此,从认罪认罚的稳定性、主动性、节约司法资源等因素考量,对案情简单的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提高确定刑量刑建议的适用率。
3.加强量刑建议的说理
既要根据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同时也要结合案件的证据、量刑情节等,综合案件事实本身,充分说明量刑建议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尤其是对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根据我国刑诉法的制度设计,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显然成为解决量刑问题的‘牛鼻子’,也是能能否真正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所在。”
因此,加强案件量刑建议说理,有利于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务中的特有价值。量刑建议的提出,既要遵守法律的具体规定,也要综合考量案件中各种量刑情节,对认罪认罚案件与不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做到均衡;做到依法量刑,确保司法公正,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三)规范从宽处罚裁判机制
《刑诉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各种犯罪,由于职务犯罪案件的政治敏感性较强,社会关注度较高,对于审判机关而言,应当在反腐从严与认罪认罚从宽之间,寻找到刑法功能的平衡点。在对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后的从宽把握标准和幅度范围上需要审判机关更加慎重。张明楷教授曾指出,“量刑是否恰当,是衡量一个刑事案件审判质量好坏的标尺,它可以影响判决对惩罚犯罪的作用与保障人权目的的有效实现,关系到国民对人民法院审判的尊重抑或轻蔑。”
1.统一同类罪名量刑标准
建立职务犯罪认罪认罚相应的配套制度。两高研究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于2021年7月1日开始实施。在该《指导意见》中明确了认罪认罚案件可减少量刑的上限,但在常见的犯罪量刑部分并未对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的具体量刑规则作出规定。由于大多数职务犯罪案件涉及财产,且在《刑法》中部分职务犯罪的量刑是根据犯罪数额确定刑期的,对于认罪认罚的职务犯罪案件在从宽时是否有必要根据犯罪数额作出不同程度的量刑,未有相关规定。因此,从立法层面需要出台《职务犯罪案件量刑规则》《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适用指导意见》等配套制度指导实践。“同案同判要求裁判者一以贯之地适用法律,让人们能够从过去的类似案件的裁判实践中预测到自己的纠纷将会以一种怎样的方式得到解决。”因此,立法层面有必要对职务犯罪案件各罪名的基准刑、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幅度、量刑方法等进行详细规定,让审判机关对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的从宽把握更加准确。
2.坚持以审判为中心
无论案件具有完全相同还是相似的案情,裁判结果的标准应当具有内在逻辑的一致性,这个内在逻辑应当是也只能是法律自身的逻辑和准则。“由于刑事司法是定罪与量刑的统一,因此刑事案件中同案的判断既要以法律规则的构成要件为依据,又取材于案件的具体事实,形成判别的对象,继而进行差异性与相似性的权衡。”司法实践中,各级司法机关的活动,应当突出以审判为中心,而刑事诉讼程序中审判程序更加居于中心地位,要从各方面推进庭审实质化。保障控辩双方对量刑部分进行充分辩论,既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等方面发挥作用,也要确保庭审在量刑公正上发挥作用。同时,重视对量刑建议的依法审查,坚持定罪、证据裁判、宽严相济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加强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全面把握案件存在的各种可能影响量刑的情节因素;刑事审判中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构成的事实,科学精准的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综合运用各种量刑情节调整基准刑,保证罪责刑相适应。
3.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导作用
“为了避免或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是进一步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的最佳方案”。对于同类罪名、案情相似的案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既要根据法律规定把握量刑幅度,也要结合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审理的类似案件,保持同类罪名、相同量刑情节的案件量刑在同一水平线;不同地区的案件,应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善于运用指导性案例、刑事政策等平衡量刑。最高院要继续重视案例工作,加强加强指导性案例的筛选、发布和应用,培育科学的案例参照体系,让包括指导性案例在内的大量裁判智慧,真正成为司法裁判者的“参照系”,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统一裁判尺度,确保类案同判,维持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估性。
4.运用大数据辅助进行类案检索
《类案检索指导意见》(试行)第2条明确了类案检索的意义,司法实践中,法院系统应以“智慧法院”建设为契机,探索不同的智能检索系统。建立同案不同判预警系统,提前纠正裁判偏差。利用大数据对个案的审判结果,尤其是刑事案件的量刑部分进行重点监控,综合案件事实进行偏离度分析以及预警提示,通过大数据规范法官的裁量权,以技术手段推动类案同判。
“法院在对审理的案件依法作出有效判决前,控辩双方可就量刑建议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诸如量刑情节、量刑幅度等进行讨论,法官也会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的判断,并在此前提下对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出现类案不同判不仅会无法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依法得到保护,也会成为舆论焦点,削弱司法公信力。故此,审判机关在对具体案件做出量刑时,必须严格依照具体程序,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四)司法审判效率的提高
积极探索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的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在最初的认罪认罚试点过程中,各试点法院、检察院,也是为了积极探索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推进“简案快办、难案精办、宽严得当”让试点工作有序进行”。可见,简化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程序,优化司法资源,是提高职务犯罪案件诉讼效率的有效途径。
1.推出简案快速办理机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缓解日趋增长的案件数量和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有着重要的意义”。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可以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中着重把握效率与公正的平衡,在审判过程中厘清案件重点,着重注意组织控辩双方在量刑方面充分发表意见,以确保程序的简化不能影响实体公正。职务犯罪认罪认罚在简案快审领域充分适用,不仅仅是对诉讼效率的追求,也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
树立“简案快办、繁案精办”原则。进一步规范简单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快速办理的范围、程序和条件,实行复杂案件精审、细研、慎判。同时可要求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轻微职务犯罪刑事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繁简分流不仅有助于同类案件定罪量刑的一致,还释放出更多的司法资源,确保简案快办、繁案精办,推动审判质效整体提升。对案情简单的认罪认罚职务犯罪案件,鼓励适用快速办理程序办理。“但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单一;(二)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无反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适用刑事简单案件快速办理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实行集中立案、移送、排期、开庭、宣判,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时段内对多个案件连续审理。
2.完善内部案件流转衔接程序
首先,创新同步审查制度。从内部出发,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应整合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细化内部分工,简化职务犯罪案件内部审查流程,如疑难、重大案件务必上报请示,对于简单的案件虽为指定管辖案件,但案情简单无争议的则无需再走内部上报程序;同时借助信息化手段,完善内部案件流转衔接程序,实现诉内繁简分流,减少诉讼成本,提高效率,如通过大数据平台,打破时空限制,利用数据网络共享案件信息,法官可以线上提前了解案情,专业法官会议可以对复杂疑难案件提前介入,同步研究;强化案件全流程管理,院庭长充分行使监督权力,及时掌握案件整体流程和进度。
其次,强化办案质效和办案能力。把证据的合法性、受理移送方式、强制措施采取、赃款赃物移送等问题解决在诉前,实现不同阶段“无缝对接”。在证据审查把关上,树牢以庭审证明标准为导向的理念,将证据分类、分层甄别,逐类、逐层构建证据体系,强化内心确信,作出客观、理性、依法的精准判断。坚持“排非”法定标准,防止“带病”进入审判程序。
最后,强化沟通协调工作机制。由于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涉及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认罪认罚的适用相应的也需要在不同阶段予以衔接。因此有必要完善司法机关与监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协调配合机制。坚持案件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量刑建议前的沟通协调工作机制。确保各个阶段无缝衔接,形成强大的反腐合力,全面推进反腐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结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当前的司法领域综合配套改革过程中,是“庭审实质化”和“以审判为中心”等改革目标的重要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不同阶段之间存在程序衔接的冲突问题,具有复杂的法律和现实成因。从法律适用角度出发,统一监察法与刑诉法中关于认罪认罚的规范性差异,对于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从发展的眼光看,实体上监察法与刑诉法终会顺畅衔接,职务犯罪认罪认罚的审查标准和从宽幅度会更加准确,程序上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会越来越规范化、简便化,职务犯罪案件中会真正发挥认罪认罚的制度优势。针对对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的研究,本文只是阶段性成果,不可能一次性解决所有问题,未来实践中可能会产生新的问题,当然也会有新的经验值得推广。期待学界可以继续关注职务犯罪认罪认罚问题,提出更加完善的解决方案,促进理论与实践的融合与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