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提前介入侦查脱胎于20世纪饱受诟病的“一长代三长”“联合办案”方式,后经司法实践的不断探索和改造,逐渐发展完善,其功能为提升办案质效、强化侦查监督,理论基础为“公诉准备说”和“法律监督论”。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检察提前介入监察在规范与实践中逐渐被提及运用。与检察提前介入侦查不同,监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职权配置,以及监察程序的完整性、闭合性和自洽性,使“监察独立说”成为检察提前介入监察的基本理论依据。在这一理论引领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主要是为了配合协助监察机关,提升其在反腐工作中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破除“两法衔接”中的程序障碍。检察提前介入监察的相关机制构建,如提前介入的启动方式、时点节点、案件适用范围、提前介入后的基本流程安排等也都由此延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