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 “法律监督” 概念, 乃是在借鉴和理解苏联的检察机关定位、 监督职能和 “检察监督” 概念之基础上形成的。 苏联法中的 “检察监督”, 是在维护法制统一的目标下, 以一般监督为核心, 以垂直领导为组织保障所形成的概念。 基于对 “检察监督” 的认知, “法律监督” 在中国最初是作为一个法学概念被提出,并初步完成概念转型。 “法律监督” 入法成为法律概念后, 在中国法的语境中生成新的意义, 最终获得宪法上的内涵并具有了中国化的理念和制度内涵。 在强化诉讼监督及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和 “四大检察” 新格局下, “法律监督” 在职能维度成为一个具有宪制基础并拥有广泛监督职能的专门制度, 是党领导下法治建设的重要成就之一。 “法律监督” 概念的核心内涵已经定型, 但职权配置方面依然处在动态演进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