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治经验表明,监督的本质不是分权,而是权力博弈。 基于权力博弈逻辑,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塑造了集高效、权威和强功能于一体的监察权,确立了监察权在与被监督的公权力博弈中的优势地位。 这对于构建高阶独立的复合性监察权具有极其重要的积极意义,但由此形成的新“四权”亦天然存在着结构性失衡,导致一定程度的法治风险。 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应以监察权结构的再平衡为着力点,在价值理念上强化人权保障,以平衡前期改革偏重高效反腐的价值倾斜,在职权功能上完善监察权的再监督、有效问责与动态运行机制,以平衡监察与司法、执法的配合制约关系,从而实现从规则之治走向良法善治,促进
监察法治的层次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