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2020 年 7 月 1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规范、高效运行,充分发挥研究基地对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发展的理论支持作用,推动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繁荣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基地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授牌、与检察机关合作开展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的科研机构。
第三条 研究基地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守正创新,着力研究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检察工作和检察改革提供理论指导和智力支撑。
第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指导和撤销研究基地。最高检相关部门和相关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参与、指导和支持相关研究基地的工作,保障研究基地健康发展和有效发挥智库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以下简称“理论所”)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主要承担如下责任:
(一)对研究基地的授牌、撤销和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建议;
(二)为研究基地定期提供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业务数据、检答网疑难问题等业务工作资料;
(三)为研究基地组织人员到检察机关调研提供帮助;
(四)为研究基地的选题策划、课题申报提供帮助;
(五)为研究基地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供协助;
(六)为研究基地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广提供帮助;
(七)为完善研究基地管理提出建议。
第五条 研究基地由所属院校等单位进行日常管理,提供必要的研究力量、研究资金和办公场所等保障。
第六条 研究基地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发挥最高检智库的作用,主要承担如下工作:
(一)每年举办一次以上相关主题的学术会议;
(二)每年编写或者翻译出版一部以上检察理论著作,或者在法学知名期刊上发表二至三篇以上检察理论论文,或者提交二篇以上得到最高检领导批示肯定的专题研究报告;
(三)每年 1 月 31日前应当向理论所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包括学术活动和成果等)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四)及时完成最高检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检察院委托的课题或者其他科研任务;
(五)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某研究基地”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包括发表论文、举办学术会议等,需通过理论所报请最高检领导批准;
(六)提交研究报告,需通过理论所或者最高检相关部门呈报最高检领导。
第七条 最高检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检察院与研究基地可开展如下合作:
(一)人才交流:检察机关可以选派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检察人员到研究基地兼职担任主任、副主任、研究员或者教授,参与科研、教学或者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研究基地可以选派高级研究人员或者教师到检察机关挂职、到国家检察官学院授课或者参与其他专项工作,双方协商安排青年教师、研究生到检察机关实习;
(二)专题调研:对检察工作或者检察改革中的法律或者理论问题进行专题调研、论证;
(三)疑难案件分析: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定性、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和论证;
(四)检察培训:共同研发检察业务和检察理论课程,促进检察理论研究成果向教学成果转化。
第八条 研究基地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理论所应当提请领导小组予以撤销:
(一)发表有违党和国家意识形态以及最高检政策的学术成果或者举办此类学术活动;
(二)从事违背研究基地宗旨、超越职能范围的活动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连续三年未能完成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科研任务,或者不按照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提供报告的。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研究基地,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与高等院校合作成立的其他检察研究基地可参照适用。
附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研究基地名单
一、刑事检察研究基地
北京大学犯罪问题研究中心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
二、民事检察研究基地
东南大学民事检察研究中心
三、行政检察研究基地
武汉大学行政检察研究中心
四、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
西北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中心
湘潭大学公益诉讼检察理论研究中心
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
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
五、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
法治前海研究基地
华东政法大学华东检察研究院
山东大学检察理论研究中心
天津大学检察理论研究中心
浙江大学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中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检察研究院
六、刑事执行检察研究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执行检察研究中心
七、未成年人检察研究基地
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
八、司法案例研究基地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司法案例研究院
清华大学中国司法研究中心
九、职务犯罪检察研究基地
河南大学职务犯罪检察研究中心
十、知识产权检察研究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