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费、租承载了市场和国家在资源配置中的不同法律地位,也承载了中央和地方对财力与财权划分的逻辑。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的保障应交由市场机制,经由资源的招、拍、挂等有偿使用方式得以实现,而对资源开发负外部性的调节,则需要经由市场基础上的国家规制得以实现。当前的税费改革将资源税确立为级差收益调节税和财政收益税,误解了资源税的征收原理,极易陷入“资源诅咒”,而且存在授权立法的缺憾。资源税、费、租的协调配合应立基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与现代财税体制的相互促进,构建以市场机制为主导、国家规制为辅助的资源配置路径,以及中央和地方对财力与财权划分并重的协调配合路径,贯穿于资金征收、管理和支出的全程联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