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2018 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缺席审判程序。该程序的一个核心目的是对潜逃境外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判,以此体现我国反腐败的决心。较之对席审判程序,缺席审判程序存在天然的缺陷,有必要构建相关救济机制予以弥补。目前,我国对缺席审判程序的救济可分为持续缺席型救济、终止缺席型救济和综合型救济。这些救济机制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益,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与刑事诉讼的有关价值和机理发生冲突,各种救济机制之间缺乏协调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明确缺席审判程序救济机制之定位的基础上,协调、细化各种具体救济机制,使其协同发挥作用。